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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足—世足球网章程

发布时间:2015-11-19阅读数:

红足—世足球网,原名“山西综合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由原山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1982年建校)、山西省电子工业学校(1978年建校)合并组建。2009年更名为红足—世足球网。

为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保障学院自主办学与自主管理,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红足—世足球网”,简称“山西职院”。

英文译名:“SHANXI POLYTECHNIC COLLEGE”

中文域名:红足—世足球网

英文域名:http://www.sxzzy.cn

第二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15号。有坞城、南中环、长风、榆次四个校区:

坞城校区: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15号,邮编:030006;

南中环校区: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坞城南路10号,邮编:030006;

长风校区:太原市迎泽区龙堡街15号,邮编:030031;

榆次校区: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兴业街6号,邮编:030600。

第三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努力将受教育者培养成为适应产业行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国家与山西产业经济发展需求,积极推进职教创新,全面实施校企合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加快中国特色的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切实为山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立足山西、辐射中西、示范全国,努力把学院建成为一所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院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赋予的办学自主权。

(二)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布局专业群,自主确立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自身办学条件和学院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方案,依法招收学生;根据社会需要,自主开展教育培训,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

(四)对学生推行双证书制。对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达标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学历证书;对参加各类技能鉴定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放技能等级证书;对没有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结业证书或相关学习证明。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落实“奖、助、贷、免、补”等各项助学政策,并对特殊困难的受教育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根据实际需要,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考察任免干部。

(八)自主开展产、学、研交流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等社会服务;与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在校企合作办学、人才共育、教学科研、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合作就业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

(九)依法自主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举办方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

(十一)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学院教育教学活动。

(十二)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主动围绕国家和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应用推广和科技服务等工作。。

(三)接受举办方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积极改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和合理配置学院经费、资产,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六)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院教育形式以全日制高职(大专)学历教育为主,以“三、二分段”五年制高职、继续教育等多种类型的学历教育为辅,并积极开展职业培训等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全日制高职(大专)学历教育,面向山西省及部分省份招生,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者。

第十二条 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计划,确定在校生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

第十三条 根据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教育资源优势,重点面向建材、电子信息、现代物流、装备制造、建筑、商贸旅游等相关产业,开设材料工程、信息工程、现代物流、电气自动化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建筑工程等有关专业。

第四章 学 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职业教育,使用学院的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和在校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为全面发展获得各种受教育机会;

(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修完规定学业、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权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校园民主管理;

(六)按照学院章程公平获得参加各类技能大赛、外出学习交流的机会;

(七)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八)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章程的规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社会服务及各种公益活动;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实验实训设备和其他教学、生活设施。

(七)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改革的要求,实行全员岗位聘任(用)制管理。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二十二条 学院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和热爱职教事业。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外出学习、进修、交流、培训的机会;学院鼓励教职员工参加各种合法的专业组织或学术组织,考取工程、技术及各类专业证书。

(四)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七)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团结,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积极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双师”素质及业务水平。

(六)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并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院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红足—世足球网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二)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三)学院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学院党委副书记、学院党委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学院党委会的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院党委书记确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有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学院党委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多个事项,应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要议题产生不同意见,情况允许,可延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交换意见后,递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意见执行;委员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声明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学院党委会议的决定。

(六)学院党委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按其议事规则随时召开。

(七)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议题收集、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书记、党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学院党委书记、党委会报告。

(八)学院党委会的内容,凡涉密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红足—世足球网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规党纪,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学院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向同级党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委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合并学院党委工作部门。学院党委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管理学生学籍,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技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设立院长办公会,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副院长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其他学院党委成员、院级领导以及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审定。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应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的事项以及所提问题解决的方案、意见或建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学院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主持人的同意。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院长办公会议题。

(三)院长办公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院级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院长请假。

(四)院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制度。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议。

(五)院长办公会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学院党委会决定。与会人员对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也可向学院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行动上必须执行会议决定。

(六)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七)院长办公会的内容,凡涉密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学院成立相应的教学与学术技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院的教学和学术技术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成立红足—世足球网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咨询和审议机构,讨论、审议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一人,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学院有关领导、专家、教授和外聘专家组成,由学院党委审核、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的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校企合作办学计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等;审议全院各专业的设立、撤销、调整变更等事项。

(二)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及人才需求、人才培养模式等教学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教学改革,组织开展教学改革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推广教学改革方案或成果;

(四)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参与教学评价,提出推进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审议教材建设方案,参与教材评优;审定课程教材使用计划,指导课程建设工作。

(六)指导实验、实习、实训,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的论证与检查验收工作;对合作办学及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指导和监督教学评估,审定教学评估方案、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推荐参加上一级教学奖评比的参评人员或团队。

(八)指导教学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制度文件(草案),并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九)受理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评优中出现的争议及复议申请。

(十)对教风学风进行检查指导。

(十一)学院委托的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院成立红足—世足球网教学督导委员会,简称“教学督导委员会”。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评价,以提高教学质量的专门督导机构。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的副高以上教师组成,由学院党委审核、院长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教学督导委员会职责:

(一)每学期初制定督导活动工作计划。

(二)督察日常教学工作,了解教师上课、学生学习出勤情况。

(三)每学期每月听课一至两次,及时帮助指导年轻教师熟悉和胜任教学工作。

(四)每学期召开学生座谈会一至两次,及时了解学生有关动态,汇集学生意见信息,督导和处理学生提出的学习生活等有关问题。

(五)监督考试成绩的管理,抽查学生考卷,检查教师评卷情况,督察考风考纪。

(六)每学期有重点地组织专题调研,并向学院提交工作小结(期中和期末各一份)。

(七)每学期向学院提交一份教学督查工作总结材料和教师的教学效果反馈情况。

(八)参加学院的教学研究、评价和咨询活动,积极探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课程体系的改革,对学院的专业建设、师资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环节建设、校风学风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学院成立红足—世足球网学术技术委员会,简称“学术技术委员会”。学术技术委员会是学院内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和审议权。学术技术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行使职权,保障教师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和科研事业的发展。

学术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学院不同专业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的有关专业专家组成;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学院党委审核、院长聘任。

学术技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半数。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和代表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技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术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院改革和发展重大课题的调研和论证,从专业技术角度审定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方案、教学和科研改革的重大策略与措施,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政策的出台提供预案或建议。

(二)审议学院学术交流计划和技术项目立项、研发以及教科研成果推广等有关学术技术事。

(三)组织评审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和著作、教材(讲义),对学院内申报的教科研、教学成果的学术技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并提出审核、推荐、奖励建议或意见。

(四)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或审定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双师型”教师。

(五)组织、指导全院性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六)组织指导学院各种形式的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受理和处理院内学术技术争议,调查和评议学术技术纠纷与失范行为。

(七)对涉及学院学术技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学术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的学术技术水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技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九)学术技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学院成立红足—世足球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职务评审委员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机构,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委员会根据职务序列设立专项工作小组,组长及成员由职务评审委员会确定。

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担任,经学院党委会审核、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两届。

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审核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并推荐参评人员。

(四)评议提出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意见,并推荐参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学系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校企双方资源共享,密切专业与各产业行业之间的联系,为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适时的业务指导和信息服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企业二人、教学系一人),由企业专家和专业教师担任;设委员若干人,由有较高专业水平、治学严谨、实践能力强、热爱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教师和相关行业、企业的专家或企业家组成。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两届。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专业设置调整、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发展规划。

(二)开展与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师资队伍建设研究,审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

(三)研究专业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规划,指导、协助建立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开展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工作的考察和评价。

(四)帮助拓展校外实习场所,推荐兼职教授、副教授、高级技术人员到学院授课,开展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主持或指导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及技术研发等。

(五)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选题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六)联络、协调相关及相近专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七)完成有关专业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其章程行使职权。

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合法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学院代会闭会期间,学院工会行使教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代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学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讨论并决定本届学生代表大会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和委员。

(五)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行使其它应由学代会行使的职权。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以学院、系(部)二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根据多校区办学的客观情况,可在各校区设立管理机构,各管理机构依据学院授权范围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院各教学系(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主任、副主任,由学院党委、院长按照组织程序进行考察任免或聘任。

第四十九条 学院各教学系(部),在学院的领导下,负责本系(部)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和开展社会服务等工作。具体职权是:

(一)根据学院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和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二)全面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三)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做好各常规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

(四)开展教学基础建设,组织教学研究活动。

(五)开展教学检查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六)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工作。

(七)做好本系(部)学生的日常教学、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等教学管理工作。

(八)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十条 学院各教学系(部)党总支,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决策、决议、决定在本院系(部)的贯彻执行。具体职权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负责组织开展本系(部)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五)做好本系(部)学生服务与管理工作,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部)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重要事务。

学院各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系(部)主任、副主任等成员参加。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具体内容确定,属于党、团及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管理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等事项的,由系(部)党总支书记主持;属教学行政管理、专业课程建设、教师培养管理等事项的,由系(部)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党总支书记和系(部)主任协商确定主持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七章 其它组织和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置红足—世足球网工会委员会(简称“院工会”)、共青团红足—世足球网委员会(简称“院团委”)、红足—世足球网学生会(简称“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团委、学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五十三条 学院支持学院各民主党派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支持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法成立红足—世足球网办学理事会,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咨询、支持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院发展规划、院长工作报告,为学院办学给予政策、经费、信息等方面的支持,筹措学院重大项目的经费、推荐校企合作企业等,协调学院与社会各方的关系,促进学院国内国际交流。

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领导、行业协会领导、企业专家、学院负责人和关心学院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应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积极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提供终身增值服务;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规划与办学成就,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举办、投资的或与学院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服务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按照各自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运行、依法经营。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根据需要可与其他政府机构、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联合设立工业技术中心、专业实验室、研发中心等专业性机构,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发等活动。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院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学院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吸引社会捐赠、募集各种资金,扩大办学资源。

第五十九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有形资产和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和规范管理学院经费、资产。

(一)学院经费、资产主要用于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课程开发以及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由学院统一合理配置,建立高效、共享使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三)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学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校训:厚德载物、强能立身。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校徽:圆形徽标,外环下方为中文隶书校名“红足—世足球网”,上方为英文译名大写“SHANXI POLYTECHNIC COLLEGE”;中间地球背景上为中文“职院”二字拼音“ Zhi Yuan”第一个字母的艺术设计,形象为“勇往直前、奋力向前奔跑的人”,象征着学院坚韧不拔、自强不息、敢为人先、追求卓越、争创一流的学院精神。校徽表示学院以国际化眼光办学,坚持以人为本,培养“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办学目标。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校歌:《为崇高的事业纵情歌唱》。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校庆日为10月12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发展、建设、管理的根本准则,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本章程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及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学院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发展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其它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党委会审定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党委。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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